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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出口退税货物的税务处理

取消出口退税货物的税务处理

时间:2009-1-12 1:26:27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2007年6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取消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商品出口退税,降低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商品出口商品退税率,10项由退税改为免税。那么,取消出口退税货物的增值税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此类出口货物的征免税处理,应当遵循2006年7月12日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文的要求处理。总体要求102号文规定,出口企业出口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所以,出口企业出口不退税货物的,应当纳入增值税征税申报体系,不再需要通过免退税申报系统作出口免退税申报。出口不退税货物如何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如何计算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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