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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廉政规定

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廉政规定

时间:2010-1-17 9:44:35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条 为规范环评审批、环评技术评估、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的行为,保证环评管理工作廉洁高效进行,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技术评估、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为。第三条 参与环评审批、环评技术评估、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四条 在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中,环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单位指定评价机构,参与有偿中介活动(二)不得接受咨询费、评审费、有价证券、礼品等相关费用和物品(三)不得参加与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有关的宴请和娱乐消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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