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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抽象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分标准探微

行政诉讼中的抽象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分标准探微

时间:2007-12-22 11:56:23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探讨定义是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而简洁的说明。由于其突出了事物的本质,因而是区分事物的基础和关键所在。因此,我们应当首先明确抽象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定义。理论界普遍认为,抽象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同)和事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和事作出的具有特定约束力的行为。笔者认为,以人和事作为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来定义抽象与具体行政行为,是不科学的。首先,如果以人和事作为行政行为的对象,并以特定与否加以限定,则会排列组合成如下情况:①特定人和特定事;②特定人和不特定事;③不特定人和特定事;④不特定人和不特定事。而在上述概念中,抽象行政行为仅针对第④种情况,具体行政行为仅针对第①种情况,对对于②和③两种情况,上述概念未作反映,可见上述概念的界定是不周全、不科学、有漏洞的。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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