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障
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
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成立教师申诉,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由学校、校行政、校
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第四条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
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第五条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