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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进口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时间:2013-7-28 0:49:36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甲方:法定地址:工商执照号:乙方:法定地址:工商执照号: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海关、商品检验检验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3.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船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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