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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建议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建议

时间:2010-3-7 17:44:49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各方面的行为越来越规范,专家评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就起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决定了政府采购的最终结果。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评审专家的行为规范和管理都比较困难,是处在工作当中的薄弱环节,如不加以科学管理和行为规范,就会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也制约了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发展。因此,对如何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达到规范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真正实现政府采购公平与公正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难主要有:一是专家的权利相对较大,但是责任却较小,权责不对称;二是市县级专家库中的专家总体数量不足,加上专长类别结构不合理,难以保证评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三是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有的专家不专,法律水平不高,评标能力不强;四是专家回避制度执行不力;五是专家管理与使用脱节且不利于监管;六是对专家违规行为的认定,缺乏实际可操作的办法;七是专家的劳动报酬没有统一标准,普遍低于其它招标机构,造成评审专家不愿意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针对这些问题的存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完善和改进。一、完善专家管理规定,细化监管操作规程,建立管理与使用相协调、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管理制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尽的义务、承担的责任和违反规定的各种情形,以及受到的处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但对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过程的监管缺少规定,管用分离的结果是:监管部门管有办法,采购代理机构用却无从下手;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情形难以认定,管理办法也未作说明,容易造成实际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的义务、权利、责任不对等。因此,建议尽快完善管理办法,一是引入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制衡、考核、评价、奖惩、退出机制,切实解决专家权责不对称问题;二是建立日常管理与评审过程管理相配套的监管制度,如增加评审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如何对评审专家(包括采购人代表)监管的内容,授权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明确采购代理机构拒绝违法违规采购结果的确定,防止评审专家滥用自由裁量权;三是细化对评审专家的违规处罚情形的认定,明确监管责任人,缩小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杜绝评审过程中不负责任、胡乱评审的现象;四是完善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预审、供应商质疑、供应商投诉处理时评审专家的使用规定,减少对评审专家评审次数的规定,鼓励真正有水平、责任心强、愿意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的专家多参加评审活动;五是对采购代理机构反映评审专家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符合通报批评、不良记录或停止从事政府采购评审资格情形的,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通报。二、找准专家库建设规律,切实细化专业分类,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确保评审专家的充足来源。专家库的建设是整个评审专家管理体系的基础工作,建立一个既能满足评审需求,又能保证评审质量的专家库,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一项艰巨任务。我市专家库从初建到现在,在库专家人数约二百人左右,我们通过一方面到大专院校、科技部门、事业单位上门征聘,另一方面到人事部门了解掌握职称等情况,还利用九江日报、九江财政网站等广泛征聘,效果也不尽人意。对此我们认为要进一步找准建库的规律,再下大气力扩充专家队伍,要控制好专业、学历、工作年限与实际工作经验等关键要素,不能降低标准,聘任的专家应处理好本职工作与评审工作的关系,让这项工作引起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以政府发文的形式进行征集,并在有影响的网站上发布征聘公告等,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将职业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专家吸纳到政府采购专家库中,以满足日益发展的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其次是注重对专家库的专家进行科学合理分类,切实细化到具体专业,可以遵循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成不同的大类,按每大类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如医疗设备可分成生化、影像等小类,按实际采购的需要,适时增加、调整、更新专家库的分类,及时吸纳新的淘汰不能胜任的动态式管理机制,确保随机抽取能够抽取到与具体项目专业对口的专家,保证评标工作质量和效率;再次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是一项荣誉与资历,也是部门单位的荣誉,各部门单位要全力支持专家的推荐和自荐工作,并为专家的工作提供尽可能多的方便,在评先、评职称、提拔上给予优先考虑,为评审专家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最后是完善评审专家共享机制,实行省市县专家资源共享,选取外地素质高、能力强的评委参与本地采购项目的评定,最大限度地发挥优秀评委工作效能,有效地保证了评审专家的充足来源。可以说,采取加强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建立省市县专家资源共享等措施,是对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的良方。三、加强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行为规范是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是采购结果合法有效的根本保障,是顺利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质量与效率的可靠保证,是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的第一参谋。因而,加强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一是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库管理机制,制定可操性强的专家行为规范准则,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提供服务平台。二是严格执行管用分离,确保评审活动公正公平。坚持限时、随机抽取使用评审专家的规定,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对抽取使用的专家负责保密。三是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不定期对评审专家组织培训学习,邀请政府采购方面专家学者、具有丰富采购经验的政府采购一线人员、政府采购官员等进行授课,授课内容主要以政府采购政策法规、评审专家业务技能、操作规程、坚持的原则、评标程序与实践经验、职业道德素质和应遵守的工作纪律、政府采购最新理论成果与实例等等,提高执业素质,强化行为约束,提高依法评审、公正评审的自觉性,同时强化评审手段,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洞察力,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全面提高专家评标能力,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能力,减少自由裁量权行为。四是对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活动加强监督制约,规范专家执业行为,加强专家培训考核,健全专家评审承诺制度、评审现场信息反馈制度,执行评审回避制度,必要时可实行评分公示制度,确保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客观公正,评审结果合法有效,真实地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五是实行政府采购专家叙述说明制度,以真正发挥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公正、独立且专业的作用。要想让每位评审专家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充分发挥每位专家的专业特长,同时要保证每位专家的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这样,就要求每位专家都要独立地出具自己的评标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果某位专家的理由不充分,也就难以说明问题,对于自己而言必然是一种的内在的压力,而来自社会各方面舆论也必然会对这种行为进行监督。四、提高专家评审报酬,保障经费来源,建立付出与所得相配套的报酬制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动报酬的权利,事实上,评审专家从事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不仅仅局限于评审工作,简而言之,是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始终。评审专家事前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谈判或询价通知书)等文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事中是直接参加采购项目招标活动的评标(谈判或询价活动的评审),事后是配合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工作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等活动。按照谁邀请谁付酬的原则,评审专家在提供咨询、评审、投诉处理、答复质疑等服务时都应该是有偿服务的,为哪一方提供服务,就应当由谁来支付评审劳务费。其次是现行评审费支付相对较低,造成一些真正有水平的评审专家不愿意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最终会有损政府采购形象,应相应的提高评审专家评审费用,这样才会相对保证参评专家队伍的稳定。最后是评审专家劳务支付经费要有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的财政收支水平、采购规模大小、采购任务要求安排一定的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确保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支付,保障评审专家的合法利益。总之,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建立科学规范的专家管理机制,管好用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前提,虽然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些需要必要的条件和环境,有些是可以经过努力解决或者是能够缓解的。对于需要必要条件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对于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将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以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进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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