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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

时间:2007-10-1 1:13:23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根据、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机关应对来本机关办事(电话咨询)的管理服务对象实行一次性告知,并对一次性告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二、对管理服务对象诉求的办理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够即时办理的应即时办理;必须当场为服务对象开据《受理单》,明确办结时限、告知取件时间和地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当场为服务对象开据《缺件告知单》,做到一次性告知,防止多次退件。三、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形式告知外,其他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存档备查。四、如遇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不了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材料,或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告之、解答或帮助咨询,使其知悉有关情况,不能一推了之。五、处理办法(一)未按《关于加强机关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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