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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影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因素和问题分析及如何做好处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现阶段影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因素和问题分析及如何做好处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时间:2006-11-29 16:37:4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作了大范围调整和改革,给从事事故处理工作的民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机遇与挑战、困难与压力面前,掌握处理事故的技巧,努力创新办案方式方法,提高业务水平,确保事故处理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每个事故处理民警应当认真研究和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一、现阶段影响处理事故工作的因素和问题(一)过去我们在事故处理工作实践中,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的事故处理工作机制,被广大交通参与者及交通事故当事人所接受,而新法对事故处理作了较大范围的改革和调整,新的处理模式没有被人们所接受,存在着新旧法律文书和处理方式混用,出现了诸多不相适应的问题。(二)事故处理队伍专业人员少,任务重,岗位流动频繁,制约了事故处理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由于交通事故年年上升,事故处理民警整天忙于勘查现场,经常加班加点,超负荷地工作,很难抽出时间学习新技术,新方法,仅凭经验办案,知识老化。(三)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及调查取证不细仔,证据意识不强,影响了事故处理工作质量的提高。在勘验现场时,只注重局部勘验,不重视整体勘验,对现场上遗留在地面、车体、人体与事故相关的痕迹、物证的勘验、提取、固定工作不够,往往是画张现场图,拍几张照片了事,缺乏证据。对肇事车的静态检验不够,对现场肇事车辆的原始状态没有认真细仔检验和记录,如下雨时未检验雨刮器是否有效,限速路段未检查档位等。在对死者的检验鉴定中,检验人员只重视死因的鉴定,对尸体的死因特证、损伤部位没有认真分析,没能与现场勘查、调查情况相衔接。特别是法医在尸体检验时,对尸体的衣着破损情况,附着物及尸体的擦伤,轮胎印痕仔细检验和记录,造成关键性证据流失。在调查取证中,凭经验办案,按主观臆断去收集材料。(四)新法中部份规定与事故处理工作实际不相适应。新法规的立法理念是“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无疑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交通民警的肯定。但新法中对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与事故处理工作实际不相适应。一是交通事故伤者抢救预付费不能及时落实,新法实施前,交警可以通过依法扣车、扣证的方式顺利解决抢救伤者的预付费问题。而新法中取消了交警的这种权利,经常出现肇事方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交警没有强制权,保险公司接到交警部门依法出据的支(垫)付抢救费通知书后,以《保险条例》没有规定,拒绝预付,非要等到接案后,以责赔付。医院是企业,自付盈亏,对一般受伤或受重伤脱离生命危险的伤员,实行没钱不治的原则,该做手术的不做,耽误治疗,而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又迟迟未建立落实,得不到治疗的群众怨声载道,经常将怨气和矛盾转向公安交通部门,围攻办案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关系紧张。二是新法实施后,取消了原实行的“城、乡同一”损害赔偿标准,使城乡差别太大,增加了事故调解处理难度,实际当中不少农村人在城里住院,支付的生活费、交通费,要比在城里人支付得多一些,并且在公路上受伤的人大部份是农村人,对这个标准反响强烈,甚至有抵触情绪。三是新法中对交通肇者责任者处罚偏轻,不利于起到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减少和预防事故的作用。四是对事故统计分析工作重视不够。由于受外界客观因素影响,事故统计数字不准确,平时忙于日常工作,事故定期分析例会没有形成机制。五是伤残等级鉴定和车辆技术状况鉴定,老一套鉴定方式不符新法规定要求,新一套社会化鉴定机制没有建立。二、当前做好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措施及对策(一)加强领导,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又是公安机关的窗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出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进一步加强对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转变新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总结新经验和探索新方法,建立与新法相适应的新机制,努力开创事故处理工作新局面,使事故处理工作更加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经济发展。(二)加强学习培训,提升事故处理民警的业务和执法水平。处理事故工作专业性强,知识面广,不但涉及物理学、心理学、痕迹学、医学、工程力学等多学科理论知识,而且还要具备过硬的法律知识和规范意识,熟悉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加强学习,自我充电,从而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使之在办案过程中能够有效调查交通事故真相,准确分析交通事故成因,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公正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界限。只有提高事故处理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三)事故处理推行全程公开,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在处理事故时,严格事故处理程序,大力改进处理方法,继续推行“五快,三公开”。在把好现场勘查关、提取证据关、原因分析关、交通事故主体检验关、责任认定关、行政处罚关的同时,做到“公开现场勘查材料,公开责任认定,公开处理结果”,避免当事人对办案人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消除不信任顾虑,从而社绝当事人及其亲戚上访,与办案人产生矛盾与冲突等问题。(四)事故处理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一是树立“执法为民”意识。正确运用简易程序,积极推行现场快速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使之更严格、更规范、更注重实效。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当事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现场快速处理,在事故处理时,多做教育、说服、疏导、引导的工作;给当事双方更多自行选择权,化解矛盾,换位思考,交心换心,克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多为群众排忧解难。二是要树立证据意识,办案人员在现场勘查时,要对事故现场的痕迹特证要及时按照程序依法收集,不放过现场上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把握好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切实改变当前在交通事故处理存在的现场勘查马虎,收集证据不完整,证据链脱前的粗糙做法,改马虎为严谨,改粗糙为细仔,改随意为规范,确保办案质量?(五)加强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建立预警防范机制。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是做好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的基础,务必引起重视。做到如实准确统计交通事故数据,及时召开交通事故分析例会,定期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教育,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隐患整治提供科学依据。(六)进一步完善事故处理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以适应事故处理工作实际。新法中交通事故的部分规定与实际工作出现了不相适应的现象。目前,只有通过《四川省交通事故处理指导意见》的规定加以调整缓解。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保险法规和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从根本上解决伤者的救治费用,制定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城乡统一的赔偿标准,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理念;尽快完善检验鉴定社会化机制,解决县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缺乏的问题。总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一项艰苦细仔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是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从事事故处理民警必须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探素,处理事故工作的新方法,不断总结新经验,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履职尽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满意。努力开创事故处理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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