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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规定

关于贯彻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规定

时间:2008-9-24 12:44:18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关于贯彻实行共同负责制的规定根据《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工作基本标准》和《扬州大学学院工作基本标准及评估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1、学院在校的领导下,与学院行政共同负责本学院工作。负责实施建设目标责任制,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的先锋模范作用。与学院行政一起决定本学院重大问题。支持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交办的任务和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2、建立学院工作由学院和行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的议题由和院长研究确定,并根据议题的内容分别由或院长主持。除节假日外,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3、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人事调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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