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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刻不容缓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刻不容缓

时间:2006-11-29 10:46:43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看,农村长期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了,是否一了百了呢?笔者认为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仅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的缺位方面来考察,就发现了不少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宪法地位。其前身是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公社、大队、生产队。人民公社体解后,公社一级的经济组织基本上体解了,大队一级和生产队一级的经济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其名称有的已变化;其经营方式,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已变为现在的家庭承包经营了。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立法,长期处于法律真空状态,使该组织被架空,管理混乱,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流失,集体资产流失,集体财产被侵占,特别是农民个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日愈突出。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架空。人民公社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大包干”至“政社分开,成立乡”时完全体解。至此,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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