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办法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办法

时间:2007-12-5 10:31:51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第三条固定资产报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固定资产已达到使用期限,并经确定已失去使用效能,经主任办公会批准,作报废处理。二、电子设备及高科技产品未达到使用期限,但因技术发展已列入同类产品淘汰产品范围的,已限制了工作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在设备认证员认证后,经主任办公会批准,作报废处理。三、由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致损而无法修复,或因被盗而无法找回的,经主任办公会批准,作报废处理。第四条固定资产报废程序:一、行政科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提出报废处理意见,经主任办公会批准,实施...
请先登录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