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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学习心得:执行“条例”先掌握三个“内容”

《问责条例》学习心得:执行“条例”先掌握三个“内容”

时间:2016-7-24 8:56:32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问责条例》学习心得:执行条例先掌握三个内容近日,印发了《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好条例,笔者认为,首先要掌握《条例》中的三个内容,即:问责主体和对象、什么情形要问责、问责方式等内容。只有先掌握了这三个内容,才能够认真遵照执行《条例》。什么是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工作是由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和事业中失职失责和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什么情形要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和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即: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缺失,软弱涣散,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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