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质询案的程序和办法

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质询案的程序和办法

时间:2007-12-19 11:08:49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区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关于质询案的程序和办法第一条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次大会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区人民和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第三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一事一案。第四条代表提出的质询案交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处提请主席团决定是否立案质询。第五条主席团决定列为质询案的,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专门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六条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第七条受质询机关答复后,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
请先登录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