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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残疾人规定

扶助残疾人规定

时间:2007-3-6 8:12:52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劳动、卫生、工商税务、民政、财政、教育、房产、建设、农业、司法、广播电视、交通、港口与口岸、科技、文化、城建、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用铁路、民航、海运、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第四条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残疾人,均应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公益岗位,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兴办的按摩院(所)以及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应优先录(聘)用盲人按摩人员就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在职残疾人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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