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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组织条例

检察组织条例

时间:2010-12-1 11:09:17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人民检察院检察组织条例(198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第九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专职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检察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的员额一般为:(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数应当为单数。检察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四条检察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的职责是:(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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