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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担保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借款合同担保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06-11-30 11:24:39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1)保证人必须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主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充当保证人。(2)能为银行贷款提供保证的一般为确有保证能力的企业法人。因为只有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才具备独立的、充足的财产和对自己财产的独立支配、处分权,才能担负起代替主合同债务人履约的担保责任。如果只是一种经济组织,而不具备法人资格,那么一般都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这种经济组织一般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他们既无独立的财产权,又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当然不能成为保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充当保证人。当然,企业法人应确有保证能力。所谓确有保证能力,主要是指保证人具备与借款数额大体相当的财产,以便其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按照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具备完全的代偿能力,即保证人拥有的财产是足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但不具备完全的代偿能力,只要其拥有相当的独立财产的,原则上也可以作为保证人。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保证人没有代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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