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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实施意见

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实施意见

时间:2009-11-9 18:10:25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的少数民族工作,保障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实现各民族的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损害民族关系的行为。第三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全县少数民族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少数民族工作。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应当依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做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工作。禁止在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音像制品、文艺演出中,以文字、语言、图像等形式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第五条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厂矿、企业招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不得以生活习俗等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第六条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婚姻。对符合结婚条件、自愿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方便他们结婚登记。公安部门对以介绍婚姻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打击。第七条对已登记结婚的无户籍人员,有关乡镇政府和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与少数民族公民原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沟通,及时帮助他们解决落户问题。第八条对婚嫁、经商、工作调动等原因来本县居住的少数民族公民,有关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生活、工作、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第九条对夫妇双方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家庭,其子女有随父、随母姓和民族成份的自由选择权。(一)新生子女申报户口的,由夫妇双方决定民族成份;(二)对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在未满18周岁前,由父母双方商定;满18周岁的,由子女本人决定。其办理程序为:先由父母双方或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再到公安部门更改。年满20周岁后不再更改民族成份。第十条重视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少数民族的小学、初中学生免交课本、作业本费和住校费,高中学生减半收取学杂费,减免费用由县教育局在县财政安排的助学金中解决。学校在每年8月底前将少数民族学生减免名册、清单报县教育局审核后,由县教育局将所需经费按实划拨给各有关学校。对初中升高中的少数民族考生,享受加5分优惠。第十一条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家庭发展经济,鼓励少数民族家庭勤劳致富,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一)少数民族家庭从边远山村下山脱贫,符合下山移民条件的应优先安排,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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