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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也应该讲诚信

房屋买卖也应该讲诚信

时间:2008-4-24 18:17:07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武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叶自。原告张罗。被告罗时。原告叶自、张罗与被告罗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6月15日,原告与武宁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下称生资公司)签定联建合同约定,生资公司提供土地,原告出资,合作开发县城豫宁北路靠交通东路十字路口沿街100米路段,所开发的房屋、铺面产权均归原告所有。2002年9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按市场价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生资综合楼三楼住房一套(面积131.55㎡)及临街铺面一间(面积41.5㎡),住房价格为580元/㎡、铺面价格为2700元/㎡.被告在房屋竣工后即将合同约定的住房及铺面占有,但至今为止仅支付了150000元价款,余款一直未付,故要求被告尽快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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