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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联审中执法监察查验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联审中执法监察查验办法

时间:2009-11-25 12:05:53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联审中执法监察查验办法(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承办行政许可审核或审批的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在审核或审批前应当将有关资料抄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执法监察机构),由执法监察机构查验其审核或审批前是否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以及对违法行为是否依法查处到位。(二)下列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在申请审批时应当履行执法监察查验: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3、划拨用地审批;4、临时用地审批;5、需要查验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三)执法监察机构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承办机构提出暂停申报或审批的建议。(四)执法监察机构收到行政许可事项会审单后,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出具查验意见:1、无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出具未发现违法情况举报并同意申报或审批的查验意见。2、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正式审批前,对已经处理到位的,可以出具同意审批的意见;对未处理到位的,出具暂停审批的意见。(五)执法监察机构在履行查验职责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到位后,承办机构对符合补办条件的,方可办理申报或批准手续。未经执法监察机构出具查验意见的,承办机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报或审批手续。(六)执法监察机构在查验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查验意见,并对提出的查验意见负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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