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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09-11-9 18:17:53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有所增加。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无偿资助。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为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和个人。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一)省级以上火炬计划、国家级新产品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科技攻关、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项目的配套支持;(二)产学研合作开发签约项目、引进转让高新技术成果及专利技术签约项目的资助;(三)组建市级以上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科技中介机构的资助;(四)创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骨干企业、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的资助;(五)通过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及县级以上科技成果、新产品认定的资助;(六)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一)列入火炬计划的项目,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资助15万元和10万元;列入国家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列入技术创新、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配套资金按上级要求额度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5万元。(二)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开展的科技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项目及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专利技术转让签约项目,每年一次由县科技局组织评审,被评为优秀项目的给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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