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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副院长履行管理职责的思考

基层法院副院长履行管理职责的思考

时间:2005-6-4 15:26:0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基层法院副院长履行管理职责的思考《法官法》第六条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法院的领导者具有双重身份,当其以法官身份行使审判权的时候,他们与其他法官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严格地按照合议制履行职责;当其以法院管理的决策者、组织者、实施者的身份,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管理职责时,所承担的是领导责任。基层法院副院长如何真正负起领导责任,切实加强法院管理,是摆在法院领导面前的重大课题。笔者拟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一些体会和看法。一、抓自身,在注重率先垂范上下功夫 副院长是分管部门的班长,在分管部门中起到的把舵作用,决策上的主导作用,力量上的凝聚作用,形象上的表率作用。要充分发挥这些作用,不仅需要组织的授权,更有赖于副院长的非权力人格魅力。“自身道德的分量有多重,人生留下的脚印就有多深。”因此,副院长必须把抓好自身建设作为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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