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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身立命,法学赖何?——法学的“科学性”及自主性散论

安身立命,法学赖何?——法学的“科学性”及自主性散论

时间:2007-11-19 8:04:42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法学的“科学性”及自主性散论郑永流法学究竟在何种意义上可称为“科学”,它何以在社会上特立独行,或是基于分工社会职业的专门化,或是对饭碗不无偏心的顾忌,还有对何谓法学的偏执追问,这些旧话,常令我们这些诸如法官、律师、法学教师和学生等所谓的“法律者”(lawyer,jurist)不能释怀。一、法学是科学吗?设问和争端源于亚里士多德主义对科学的界定。据亚里士多德,“科学”(epistene,scientia)在本质上是客观先在和不可把握的。科学要解决的是真假问题,能纳入其范围的标准是可检验性,只有客观外在于人的、具有确定性的东西才可经验地测度,证明其存在与否,“水往低处流”这一论断历经检验,是为真理,“太阳绕地球转”已被证为谬论。所以,科学就是可检验的知识。以可检验性、客观性、确定性这种眼光,去打量关于人及由人组成的社会的知识,它们均是非科学的。“人往高处走”,何谓高低因人因时而异。“杀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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