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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职责

书记员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职责

时间:2008-11-5 8:44:43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职责北安市人民法院李娜一、的基本条件人民法院是指依法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机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这些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概念、工作职责及其法律地位作了高度概括。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的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中专门以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法官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他像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法警等人员一样是法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的任职条件是较为严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国籍;(2)拥护宪法;(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工作的专业技能;(5)具有大学专科的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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