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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

时间:2008-5-24 17:28:02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3)(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邮政编码_____。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邮政编码____。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房产(或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__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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