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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有试用期权益没试用期

工作有试用期权益没试用期

时间:2008-10-17 9:28:41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劳动法》规定不能违反案由:李先生是位工人,他应聘到一工厂工作。经协商与厂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半年。不慎,试用期结束前两个月,李先生在工作时一只手被机器割伤,厂方当时将李先生送到医院作了简单处理。由于受伤无法继续工作,厂方随后给了李先生1000元让他回家。厂方告诉李先生,按厂里规定,试用期内受伤,厂方不予报销医疗费用。另外,合同试用期已经结束,厂方不再录用。李先生对此十分苦恼,问:试用期内负伤,工厂应不应当管医药费用?律师观点:首先,根据现有的规定,试用期内职工因公受伤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厂方承担。其次,李先生所在工厂还有几处明显的违法行为,应迅速改正过来。其一:工厂没有为李先生申请工伤认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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