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
学校内部
安全保卫工作,全力维护教学秩序的稳定,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条例。(六)协助
公安保卫部门管理暂住人口和其它外来人员;第二章 处罚第九条对违反学校安全保卫管理的行为,视性质、情节、后果和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或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赔偿损失;(三)行政处分(教职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察、开除;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留校试读、开除);凡在校外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者,学院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对拒不服从学校处理或处罚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处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一)部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二)扰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运动场所等正常秩序不听劝阻者;(三)违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