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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实施海事调查处理之我见

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实施海事调查处理之我见

时间:2008-5-5 11:39:11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摘要:海事局(原海上安全监督局)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监督和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他的这一职能是法律所赋予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赋予海事主管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权力。1984年11月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在广州、上海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专门受理海商案件,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由此产生了对海事行政主管机关调查处理海事权能的争议,2000年7月1日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生效,更使这种争议不断升级。经常看到一些尽陈海事主管机关解决因海事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弊端的文章,提出海事主管机关调查、调解、处理海事的权能应完全由海事法院的司法程序予以替代,本人并不赞成这一观点,但对海事调查、调解、处理现状作客观的总结,进一步作一些探讨,从而推进我们的工作,应该是明智之举,更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本文先对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职权、工作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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