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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林区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调查报告

关于黑龙江省林区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调查报告

时间:2006-11-28 17:43:35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一、林区检察体制的历史沿革与现状(一)林区检察体制的历史沿革(以黑龙江省为例)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是我国最大的重点国有林区和森林工业基地,国有林业用地面积2076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550万公顷,占国有林区森林总面积的26.6%,约为全省面积的三分之一;国有林区森林总蓄积15.4亿立方米,占国有林区总蓄积的20.5%。林业局绝大部分地处深山老林,并按山脉走向和森林资源分布来划分界线,施业区大都远离人口聚居地,交通不便。1979年7月1日,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1980年12月,国家林业部、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纽织机构的通知》。为便于人民群众诉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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