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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时间:2007-3-9 7:58:5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按照本办法管理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第四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的原则。本市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危险废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建立危险废物交换机构和交换网络。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港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分别由本区管理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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