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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赔偿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时间:2008-2-20 8:15:17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现今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的经济纠纷司空见惯,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一方可能提起诉讼,也可能与纠纷对方协商解决,但不管采取何种解决方法,最终可能以其中一方支付一定的赔偿款而告终。那么,此情形下,纳税人收到对方的赔偿款应不应该纳税?收到和支付的赔偿款又应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本文为此探讨如下。一、纳税情形分析1、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引起的赔偿(1)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方收到的赔偿款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如果因购买方违约而由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有观点认为这种赔偿款必须缴纳增值税,其理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又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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