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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和谐的过程中如何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在建设和谐的过程中如何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时间:2007-12-28 15:41:58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在建设和谐的过程中如何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自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和谐社会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近几年的主题。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实质上来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是构建两大和谐,即人与人的和谐和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没有人与自然的和谐,我们就将失去家园,其他一切和谐将无从谈起。我国现在正面临着资源迅速衰减、退化,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自然灾害频繁加剧,生态系统紊乱的环境格局。我县作为大兴安岭这一全国著名国有林区的一部分,拥有着丰富的森林、矿产、珍稀动植物等自然资源,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可否认的破坏自然、资源过度消耗现象,在我县大力倡导“建设和谐漠河“,强调“生态立县”的今天,如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避免其它生态问题在我县上演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粗浅想法: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要在了解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尊重自然,然后再适度的改造自然。人不能改变自然规律,不能使荒原一夜成林,也不能使黄金煤炭永采永有。因此只能在认识自然的基础上,来利用自然。孙子兵法讲“知彼知已,百战不殆”,对待自然也要这样,通过对自然规律科学深入的认识,对自然资源的详尽调查研究之后,再来发挥人的积极主动作用。人类妄自尊大,受害的只能是自己。今年4月份,全国好些地方出现了扬沙天气。在刮沙尘暴时,天灰蒙蒙的,黄沙满天,尘土飞扬。人们走路时,经常会双眼迷蒙,看不清东西。衣服、裤子上也会粘满了尘土。这是人不保护植被,使土壤松化沙化的恶果。在新闻媒体上屡屡曝光的水体污染事件,不也常常是一些企业等只顾自己私利,肆意排污的恶果吗?因此,要学会尊重自然,尊重自然其实就是给人类本身创造更好的生存空间。时期一度流行“人定胜天”的说法,但那只是人在无知状态下的一种冲动感情,在大自然面前,人是那样的渺小无力,1998年的大洪水就是一个有效的例证,人不能使天不降暴雨,也不能使河流湖泊水位不上涨,人所能做的仅仅是尽力最大程度的保障人生命财产的安全。虽然人不能改变自然规律,但人可以科学的适度的改造自然。所谓适度改造自然,即掌握好改造自然的分寸,过与不及皆不好”,我们所提倡的利用自然,是在充分认识自然规律,尊重自然的基础上,适度改造自然后的利用。然而,我们必须承认我们对自然的认知是有限的,存在着渐进、发展的过程,所以,我们对自然的改造必须持谨慎的态度。二、提高人口素质,形成文明的生态观人作为万物之灵,在自然界中处于强者的地位,再加之我国的国民道德修养平均水平较低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破坏自然现象屡见不鲜。在我县,种植温室蔬菜居民盗伐滥采鲜树做烧材现象严重。由于近年来野生动物资源减少和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加大,野生动物黑市交易价格水涨船高,有一些居民受利益驱动,偷猎各种野生动物,常常是不管飞龙、雪兔、狍子还是别的什么动物,有什么捕什么,捕什么卖什么,至于是不是国家保护动物就置之度外。群众随意采摘野果野菜,不管是否存在着过度采摘问题,在采摘都柿、雅格达时普遍使用撮子这种工具,但撮子对野果植株具有伤害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野生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永续利用。有的单位部门为一已之便、一已之利,随便挖掘野生树木用于绿化,随便砍伐木材、超采木材谋取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个人私开小煤井侵吞国有资源等等。这种“吃当代饭,绝子孙粮”的野蛮掠夺行为是人口道德素质较低,人民生态观念需要改善的具体例证。这些重视局部短期利益和个人利益,忽视全面长期利益的行为如不杜绝,人和自然关系的真正和谐不可能存在。必须利用各种教育手段,使人们自觉加入到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行列中来。三、制定全面长期、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管理资源规划我县现有生态条件虽然明显优于全国平均生态水平,但要认识到动植物资源虽可再生,却有一定的再生条件,矿产资源却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我县要实现青山长在、绿水长流、资源永续利用也是一个长期并艰巨的任务,需要数代人坚持不懈的执行一个科学合理的长远资源利用规划。这个规划,应当是由科学技术人员在详尽的资源现状调查勘探的基础上,以资源性质、资源储量、资源现状、结合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统筹规划,形成一套科学的、合理的、长期的、全面的总体规划设计,以此来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永续利用。四、建立严格生态管理法律体系,并坚决执行出来。在我县现今的公民道德素养条件下,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来确保生态环境的良性运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将道德和法律结合起来,“导之以德,齐之以刑”,才能互相补充、相得益彰。制定和完善有关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治秩序,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治国家和环境法治社会。有法可依固然好,有法不依最可悲。《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早已出台,但存在着执行不到位、监管不到位的现象,所以,仅有完善的环境保护、生态管理法律体系是不够的,一定要坚决执行出来,形成法律到位的法治环境。并且,要坚决杜绝环境治理、生态管理等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少作为或作为缺位过位。在我县构建和谐的过程中,重视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我县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为人民创造一个适宜的居住环境,是我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如果这篇文章中的这些浅薄想法能够对建设和谐有所帮助,那是笔者所最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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