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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统计基础条例

乡级统计基础条例

时间:2008-9-23 14:16:32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安徽省乡级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级统计基础建设,逐步实现乡级统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依据《统计法》、《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和《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第三条 乡级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数据采集、数据审核与上报、原始记录与统计台帐、统计服务与资料管理等。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四条 乡级统计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第五条 根据乡镇(街道)人口规模的大小,配备乡级统计机构工作人员。5万人口以下的乡镇(街道)专、兼职统计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名专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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