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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廉洁勤政责任制度

社会廉洁勤政责任制度

时间:2009-1-6 10:43:03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三条追究责任的划分(一)是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二)个人责任:按照责任分工,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相应责任。(三)集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作出不当或错误决定的,应由集体承担领导责任。其中主要领导和提议者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四)直接领导责任: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五)主要领导责任: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主管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强化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到“廉洁从审,秉公执法”,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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