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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时间:2007-12-18 10:56:35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2005年7月29日,财政部为了规范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征求意见稿)”。我们在认真研读了该征求意见稿后,对稿中的绝大部分内容表示赞同。但是,对稿中的某些内容有一些自己的想法。现就此谈一点不成熟的看法。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归属问题本稿“第七条: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对于固定资产形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无形资产形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处理。”对此条规定,笔者认为似有不妥。1、投资性房地产不应该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首先,投资性房地产不完全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明确指出,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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