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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考辨

《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考辨

时间:2009-11-9 18:49:2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摘要 破产是维护债权,优化市场竞争机制,培育市场运行环境的有效手段。破产的适用范围,是各国破产立法的重要议题。我国现行破产法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未创设个人破产制度,其适用范围显得过窄。合伙企业虽可参照适用,但由于缺少相应的制度设计,实践操作困难。而对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限制性规定,与其企业定性不符,存在着主体的不平权性,有悖市场竞争规律。关键词 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合伙企业;金融机构阿q范文网.4oa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进行破产救济,是世界各国破产立法的重要议题。我国破产立法应作如何界定,也倍受学术界关注。2006年《企业破产法》在激烈争论声中谨慎成就。在我国,适用破产的基本主体是企业法人,但并不局限于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也存在适用的情况。这种规定,已经突破了我国长期奉行的法人破产主义原则,是破产立法上的一大跨越。但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设定过窄,可操作性不强,未能充分体现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性。考辨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充分发挥破产法的基本功能,保障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现实需要。一、个人破产的缺位,破坏了破产法的完整性个人破产是破产制度存在的基础,是世界各国破产法的重要内容。从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创造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实现法制国际化趋势等方面的需要,我国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作为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否则就不是完整的破产法。(一)个人破产是破产制度的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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