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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时间:2008-10-20 22:40:24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暂行)南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确保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步健康发展,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切实解决农民就医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特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合我县境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第二条凡具有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程序申报材料,县管理中心考核合格,卫生局批准定点的医疗机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法定点医疗机构。如定点医疗机构未按期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属无证行医,该机构不准办理参合农民补偿,并对此造成的社会影响负责,超期二个月不审证,则取消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资格。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范围必须符合医院专项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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