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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审核批准规定

罚款审核批准规定

时间:2008-10-5 12:25:52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根据《行政处罚法》、《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制定罚款审核批准规定如下:一、对个人处以2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的,由科员自行处罚。二、对个人处以200500元(含本数)罚款的,由科长核定后进行处罚。三、对个人处以500元1000元(含本数)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的,必须由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进行处罚。四、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由法制科审核同意,报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进行处罚。五、对个人处以2000元(含本数)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由法制科审批,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提交案件审理集体讨论决定,通过后进行处罚。六、50元以上罚款必须按规定及时立卷归档。七、申报罚款数额的确定必须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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