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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团员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关于全市团员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时间:2010-1-20 9:44:16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各乡镇区办事处团委、市直各单位团组织:按照《团章》规定,缴纳团费是每个团员的义务,是团员和团组织保持联系,在经济上支持团的工作,履行团员义务,不断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式,切实作好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是团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重要工作,是团组织教育管理团员的一项措施。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团员青年流向分布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团员缴纳、管理和使用一直按1994年团中央出台的《关于团费缴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中青发[1994]7号文)执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团省委《关于开展增强共青团员意识教育的决定》精神,使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更加符合当前我市的实际情况,根据《团章》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要求,参照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有关意见,现做出如下规定:一、团费的收缴标准1、在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工作的团员,月收入在400元以上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4元,月收入在400元以下的每月交纳不少于2元。2、农村中务农的青年团员每年交纳团费不少于10元。3、中学生团员每年交纳团费2元,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1条规定交纳团费。4、依靠抚恤、救济为主的团员,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基层团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二、团费的收缴和管理1、每年年初,团市委根据各地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的团费征收任务,各单位团组织应严格按照本规定中第一条所述标准进行征收,在完成团市委下达的征收任务后,超出部分各地各单位团组织留存作为工作经费。2、各地的团费由各地团委负责收缴管理,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团费由市教育局团工委负责收缴管理,市职业技术学院团费由市劳保局团委负责收缴管理。3、团费为每半年收缴一次,每年的6月30日前各乡镇区办事处团委应根据团市委下达的团费征收任务将所辖地区的上半年度团费上交到团市委,12月31日前交清全年团费。4、团费的收缴和管理情况将作为团组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三、团费的使用团费的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各团组织应严格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团费。1、团费的主要用途有:①用于购买团务用品(如团旗、团徽等);②用于团干部的教育培训;③用于组织团内活动;④用于订购团报团刊(如《中国青年报》、《农村青年》等);⑤用于先进单位和优秀团干团员的表彰。2、严禁将团费用于非团组织活动和解决团干的个人福利待遇,严禁其它部门从团费中列支经费。3、团费的使用原则上由基层团委决定,同时接受上级团组织的监督,对团费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直接上级团组织应及时制止并督促其改正。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乡镇区办事处团委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团费管理细则。本规定由团市委组宣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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