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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时间:2006-11-30 11:28:1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失业保险条例》已经1998年12月26日第11次会议通过,令(第258号)1999年1月2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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