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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合作社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

关于农民合作社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

时间:2006-11-28 17:45:11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特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还不长,由于目前尚无法律规范,其名称很不规范,有的叫专业合作社,有的叫专业协会,有的叫专业技术协会,有的叫合作协会,也有的叫合作社公司,等等。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剖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功能看大致有四种类型:以共同购买生产资料为主要功能的;以共同销售农产品为主要功能的;以共同使用技术服务为主要功能的;以农产品加工为主要功能的。从发起方式看,有农民自发合作型,农村能人带动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带动型,涉农部门带动型,供销合作社带动型等。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尽管在组织结构上有差异,但都呈现出以下几个共同特征:一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互助性。参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一般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无法完成的事情。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社员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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