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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社会化管理的责任良性互动机制

消防安全社会化管理的责任良性互动机制

时间:2008-6-10 11:30:0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如前所述,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同时其责任又不能绝对局限于自身私权作用的范围之内,基于消防安全的公共性要求,单位有义务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社会责任。因此,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的认识成为61号令立法起草的基础理念。接踵而至的是,在此基础上,国家行在单位消防安全领域又如何定位,如何配置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国家行在传统消防管理领域实行的是包揽式直接管理,管理与监督、行政管理与单位自身管理界限模糊,消防行政管理和监督几乎等同于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对一的死看死守,把国家行政公权的行使变成为对社会小部分单位私权的守卫。随着单位(尤其是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明确,国家行政管理由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由直接控制退向间接调控,单位管理逐渐走向充分意义上的自主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同样如此。因此,61号令自起草论证时就面临着行通过规章制度干涉单位自主管理,尤其是企业自主经营管理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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