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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条例》(一)

《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条例》(一)

时间:2008-3-30 14:36:24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门提出,由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批准。第三条 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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