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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列为赡养案件被告之思考

儿媳列为赡养案件被告之思考

时间:2006-11-28 17:28:25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在审理农村赡养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赡养案件主要基于下列三种情况,一是认为父母偏心,二是认为分家不公,三是婆媳之间矛盾。对前两种引起的赡养纠纷,只要法官能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和法律教育工作,基本上能调解解决,即使是判决,儿子与媳妇也能接受。但对第三种引起的赡养案件,往往很难处理,下判也容易引起矛盾激化,主要原因是媳妇与公婆有矛盾,坚决不同意赡养,如果赡养,就以死威胁,要么就是回娘家或者与丈夫闹离婚。由于媳妇不是案件当事人,对其行为,法院很难采取措施,影响案件正常处理,因而只能在其丈夫身上下功夫、做工作,但效果不是很好。故提出设想,将媳妇列为赡养案件的被告,这样有利于赡养案件的处理。笔者认为,媳妇成为赡养案件的被告是能够成立的,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其理由,以期抛砖引玉之效果。一、从现实情况来看,将儿媳列为被告有利于案件的解决。从赡养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不少家庭是妻子当家作主,丈夫在家无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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