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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实习报告

省市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实习报告

时间:2013-8-2 6:33:47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省市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实习报告2011年7月6日至2011年8月19日,我于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城南法庭进行了实习,现略概得失,以期后用。学习收获在这一期实习生活中,我的收获可以总结为两大方面的内容:一、对人民法庭的了解坦诚地说,在实习前我对人民法庭的认识仅限于书本上的只言片语的描述,对人民法庭的印象还只是停留在它是一个法院设在偏远山区的庭室,经过在城南法庭的实习,对人民法庭的认识完整了很多,总结归纳一下,可以归为以下几点:(一)、人民法庭的设立人民法庭相当于法院的一个庭室,具有法院的审判职能,履行法院审判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二)自治县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二)、人民法庭的职能基层基础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人民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人民法庭是为了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而设立,其职能包括辖区案件的审理、执行和其他等方面,承担着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人民法庭由于是基层人民法院设在管辖区内的审判组织,它比基层人民法院更贴近群众的生活。在派出法庭审理的主要是标的额不大,法律关系明了的民商事案件,审理的案件大多涉及到日常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损害赔偿等方面,多见的为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健康权纠纷等简单民事案件以及以民间借贷为典型的商事案件。人民法庭第一审案件的裁判结果与基层人民法院有同等效力。在这里为了方便说明,借用腰店乡政务公开网上公布的人民法庭职能:一、做好立案工作。依法对本庭辖区的各类民事案件进行审查立案,并将决定立案案件的当事人姓名、单位、案由、简要案情进行登记,报本院告诉立案庭对案件进行统一编号二、做好审判工作。依法审理本庭辖区内的第一审婚姻家庭、继承、宅基、相邻关系、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雇员损害赔偿、合伙内部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买卖、金融借款、承揽、租赁、借用、赠与、委托、担保、饮食服务等合同纠纷案件。三、做好执行工作。依法执行本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调解书四、对本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五、严格执行程序法、实体法和上级法院、本院的相关规定,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操作规范,不断提高立案工作、审判工作、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推进本庭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六、做好诉讼指导工作,为当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服务七、加强对民事、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学习,坚持集体研讨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汇报制度,不断提高本部门队伍的司法能力八、加强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新经验,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新举措,推动本庭审判、执行及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九、坚持以审判、执行为中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扩大办案效果,力求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十、接受本院办公室、立案庭、民庭、执行庭对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十一、做好本庭所承办案件统计和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十二、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耐心解答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提出的法律问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服判、息诉、罢访工作十三、按照《岗位职责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领导小组及考核办的要求做好考核工作十四、指导辖区村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十五、按照本院规定,做好信息调研工作十六、履行本部门的其他工作职责。(三)、人民法庭的构成人民法庭一般设有立、审两个部门,也有的地方采取了立、审、执一体化的设置方式。另外,人民法庭是最贴近群众、与基层关系最近的审判机构,比较容易找到熟人社会关系连接点,因此,一般各地人民法庭注重在纠纷就地解决机制、诉调对接机制等方面做好文章。在基层调解工作这一块,一般法庭会下很大的功夫,在城南法庭就设有一个调解室,调解一些法律关系简单明了的民商事案件。由于很多案件的当事人都彼此熟悉,有的是朋友,有的是亲人乃至夫妻,采取调解而不是对簿公堂的方法,更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对于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有着重要意义。二、对人民法庭立案庭工作的了解在城南法庭,我主要在立案庭工作。人民法庭是各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是县、区级级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它承担了大量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民、商事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其中第9条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人民法庭受理条件而决定立案的,人民法庭应及时立案。立案审查是立案庭最重要的工作,这个也是我学的最辛苦的一块内容。立案阶段主要进行的是对案件的形式审查,换言之,即审查有无具备立案所需要的文书,而不审查实体法律关系,也不对这些法律关系做任何评价。立案是诉讼的第一步,要打官司首先得把案子给立上,然后才能进入到法官的实体审理程序,立案固然不是诉讼的关键程序,但是能够成功的一次把案件立上,就意味着好的开始,心情也会好起来。立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第一就是起诉状,视被告的数量准备的份数不同,比如被告有两个,就准备三份,一份给法院,两外两份由法院转送达给被告。起诉状内容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的详细信息,案由,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二是证据目录和证据。根据证据制作证据目录,证据目录和证据的份数和起诉状一样,视被告的数量而定。证据目录主要内容包括编号、证据名称、种类、状态、页数页号、证明对象。种类指的是书证还是物证或者其他证据种类,状态指的是复印件还是原件,证明对象指的是要证明什么内容。一般来说立案交给法院的证据都是复印件,原件等到庭审的质证环节再当庭提交,法院不会保留证据原件。第三是原告的身份证明,如果是自然人需要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法人的话,需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红章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第四,如果原告委托了律师代为诉讼,那么律师还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函。因为有如此明确的形式要求,我原以为很“小菜一碟”,却不知,一些来起诉的群众都不知道该怎么起诉,来立案的当事人很多兴冲冲而来,他们说话大多很急很无奈,交流起来很困难。我操作起来,深感力不从心,事情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一天下来,口干舌燥、疲惫不堪。我印象最深的来立案的一个当事人,她是来起诉要求离婚的,她说以前来询问离婚,知道离婚案件起诉时需要带的材料,比如起诉状、双方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但一看她的起诉状,居然连诉讼请求都没有,指点半天,没弄懂,我不得索性根据其所言,替其写了几条,念一下,她说就是这几个意思。我很欣慰,但回头一想,这不是帮当事人打官司吗?我的职责不应该是这个吧?立案工作看似简单,但是也有很大的学问,我记得有一个案子,但是是我审的案卷材料,我翻阅了一下,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都有了,证据材料也齐全了,我就开始书写案件受理通知书,但是当沈老师看过这个案子后,直接说,这个案子还不能立,我很诧异,沈老师说缺少一份组织机构代码,我一看确实是。她给我的“培训材料”中写着被告是法人的必须提供工商登记材料和组织机构代码,而我忽视了这个“和”字,看到工商登记材料就认为材料齐全了,这件事着实让我自己惭愧,在后来的审查中,对于材料的审查我就上心多了,也没再出现类似的问题。另外,有一次,一个妇女过来离婚,她与她的“丈夫”从未登记,一直只是同居,还共同养育了两个孩子,现在妇女又找到了新的归宿,并打算结婚,结果在户口问题上出现了麻烦,她不得不来到法院。在审查她的材料的时候,我小心的按照立案要求核对了材料,没有任何遗缺,我问了沈老师,沈老师问了当事人一个问题,你们是什么时候同居的?我当时并未领会到这个问题的用意所在,但后来沈老师说了一句,这个涉及事实婚姻的认定,我猛然间想以前看过一点的有关事实婚姻的材料。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同时间建立的同居关系在法律上是有不同意义的,这一次,又让我看到自己的知识储备上的不足,觉得自己还应该多看看书的。对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感想在城南法庭实习期间,我亲身参与了立案庭的工作,立案工作是审判工作的前沿,因此立案工作也是马虎不得,我所处的法庭地处城乡结合处,交通便利,人口密集,社情复杂,每年接处案件工作量较大,在以后的接待当事人时,我时刻告诫自己:工作上要细心、细心、再细心,争取让自己的工作能给当事人带来便利,让诉求及时得到回应,但有些事情后来印证并不是这么简单:案号你得有准备,起诉看轻重缓急、有诉讼保全,有先予执行的有不知道地址的,又不知道具体姓名的有询问案件流程、还有问案件结果的。总之,民事案件是纷繁多变的,法律程序是固定的,当事人的提问总是多样的。大致总结一下,立案时要注意以下问题:离婚案件释明权: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进行释明。在受理离婚纠纷案件时立案法官应向当事人告知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和行使权利的程序,指导当事人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举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目前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分量较重,此类案件因受害人遭受损害原因的多样性,立案的案由也具有多样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就列举相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案由达到27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了有不同的案由,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可能不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受害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多数人在致伤特别是致残后属于弱势群体,在诉讼中处于劣势地位。受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除引导当事人举证外,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应释明,给予必要的诉讼指导,帮助他们提高诉讼能力。立案法官在审查起诉时,应主动提供收集的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和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便于赔偿权利人准确的确定赔偿数额方面的诉讼请求原告只起诉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成年人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立案受理。在立案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释明,告之应更换或追加监护人为当事人,避免未成年人没有财产的诉讼和执行。另外还要注意根据来访当事人的文化素质、心理特征及行为,采取相应的接待方式,防止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这真是小立案、大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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