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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届村委会可否以诉讼方式向上

新一届村委会可否以诉讼方式向上

时间:2007-12-22 12:06:4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新一届村委会可否以诉讼方式向上届村委会成员索要公章——兼评《山东省实施〈村民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一、据以研究的案例:左朋仕与莒县安庄镇左家沟村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基本案情]1999年4月,左朋仕经选举当选为莒县安庄镇左家沟村民(以下简称左家沟村委)主任,任期三年。左朋仕任期届满后仍持有左家沟村委公章、党支部公章和民主理财章共三枚。2002年11月,新一届左家沟村委选举产生,左家沟村委要求左朋仕交接上述三枚公章,左朋仕未进行交接。左家沟村委遂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莒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左朋仕返还公章并赔偿损失1000元。[裁判要旨]莒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左朋仕任期届满后无权继续履行村委会主任之职责,应履行交接各项公务的义务。左朋仕的不作为系对左家沟村委合法权益的侵害,左朋仕持有公章拒不交还,妨碍了左家沟村委的工作,应酌情予以经济赔偿。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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