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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时间:2008-10-19 20:17:43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和地方人民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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