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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时间:2008-5-24 15:41:09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从2005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2007年3月正式公布的《物权法》(以下分别简称“草案”和《物权法》)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通过观察、研判这些变动痕迹,可以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分析、研究。通过观察“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现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名词,二者对同一个“主体”所使用的名称不相同。《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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