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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罐车租赁合同

沥青罐车租赁合同

时间:2006-6-14 15:45:00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沥青罐车租赁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乙方为运输需要,自愿承租甲方自备铁路罐车辆(车辆名称、车号、到站等详见附表)。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以排空铁路大票为起时,以返空到达站时间为止时)。第二条租金为每辆每日人民币元(不带发票),乙方所租辆车到期累计人民币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将全部租金及排空费一次性付给甲方。罐车排空双程的运费均由乙方承担,待租赁期终止后一次性结清,多退少补。第三条双方的义务㈠甲方的义务1、车辆必须全部符合铁道部车辆技术要求;2、按乙方要求,甲方将所租车辆发送到乙方指定的到站。㈡乙方的义务1、按时足额支付全部租金。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车辆租给第三者。3、按合同约定时间,到期后按甲方指定到站及时将所租车辆返回。4、租赁期内,乙方在保证车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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