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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请求保全程序中担保问题的探讨

海事请求保全程序中担保问题的探讨

时间:2007-12-22 12:03:42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民事保全程序中的担保属于司法程序中的担保,它区别于私法上的担保,是一种司法行为。保全担保不是当事人之间的担保,而是当事人对法院的一种承诺,其所形成的担保法律关系要受民事诉讼法的调整。《海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海事诉讼法》并不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在这一点上,《海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相比是放宽了。一、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问题最值得信赖的写作平台关于申请人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时提供担保的问题,海事诉讼立法经历了一个从严到宽的过程,《1986年扣船规定》和《1994年扣船规定》)均明确了申请人诉前扣船必须提供担保。而《海事诉讼法》要求申请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时必须提供初步证据,申请人的释明责任得到了一定的明确,因此不再规定申请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时必须提供担保。但从《海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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