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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合同

救助合同

时间:2006-11-29 8:55:13  [下载该文章]  [会员注册]
中国海事仲裁(1994)标准格式年月日(签署地)(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地址:传真:电传:邮政编码:)的号船舶(船旗国:船籍港: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代表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救助方名称)(地址:传真:电传:邮政编码:)的代表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第二条 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地点;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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